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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执192号

于常林与李晓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常林,李晓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4执192号申请执行人于常林,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李晓辉,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于常林与被执行人李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赤峰市松山区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37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常林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3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晓峰

审判员  李文福

审判员  刘建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醒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