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654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1,男,194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申请执行人赵2,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薛某,女,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赵某1、赵2与被告薛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78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某1、赵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在税务部门未能享受免税过户房产,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办理。要求本案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要求本案延期执行,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78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 珮
审判员 王丽辉
审判员 沈向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王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