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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6541号

赵某1、赵2与薛某分家析产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8-01-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某1,赵2,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654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1,男,194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申请执行人赵2,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薛某,女,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赵某1、赵2与被告薛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78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某1、赵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在税务部门未能享受免税过户房产,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办理。要求本案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要求本案延期执行,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78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 珮

审判员 王丽辉

审判员 沈向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王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