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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888号

申请执行人王瑞彬与被执行人王洪刚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瑞彬,王洪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888号申请执行人王瑞彬,男,195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巴林左旗西城区原部队院内。被执行人王洪刚,男,50岁,汉族,个体,现住巴林左旗东城区建材小区*号楼*单元***室。王瑞彬与王洪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15)巴民初字第661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洪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瑞彬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洪刚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王洪刚无存款,其楼房被其他案件依法查封,无车辆及股权。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洪刚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瑞彬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洪刚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瑞彬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海楼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翟大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