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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91执235号

丁劲松诉高小巧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劲松,高小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91执235号申请执行人丁劲松,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小巧,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

原告丁劲松诉被告高小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五民初字第3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劲松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高小巧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丁劲松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五民初字第3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