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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2执6005号之六

武进区洛阳阳诚建筑构件厂与常州市佳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忠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进区洛阳阳诚建筑构件厂,常州市佳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忠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6005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武进区洛阳阳诚建筑构件厂,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天井村桥头组。组织机构代码为L82844815-5。

负责人:杨城,该公司厂长。

委托代理人:黄晓伟,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市佳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中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412251171509G。

法定代表人:王建方。

被执行人:李忠伟,男,1971年11月6日生,户籍登记地常州市武进区。申请执行人武进区洛阳阳诚建筑构件厂与被执行人常州市佳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忠伟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12民初58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580296元及相应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两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常州市佳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苏D×××××的汽车;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忠伟名下的车牌号为苏D×××××、苏D×××××的汽车,另向常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协助扣押上述车辆(目前尚未扣押到位)。现

本院查明,两被执行人均无足额银行存款、无登记房产、无支付宝账户等财产信息;现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合适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曙明

审判员  王梅翠

审判员  施庆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逸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