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763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195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谢某某,女,37岁,汉族,农民,原住址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宋某某与被执行人谢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67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凤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宋开均、宋延选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信用社开设的一卡通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荆海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魁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