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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763号

763宋某某等申请谢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某某,谢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763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195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谢某某,女,37岁,汉族,农民,原住址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宋某某与被执行人谢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67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凤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宋开均、宋延选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信用社开设的一卡通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荆海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魁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