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607-1号路林昌申请执行李刚、刘永明、山东利唐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商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路林昌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575783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刚、刘永明、山东利唐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路林昌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刚、刘永明、山东利唐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5执60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刚、刘永明、山东利唐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路林昌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元刚
审 判 员 王惠玲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于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