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1698号原告高亚棉,女,汉族,1963年1月1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人,农民,现住库尔勒市。被告史丙要,男,汉族,1967年4月24日出生,河南省扶沟县人,农民,现住库尔勒市。被告李新章,男,汉族,1969年9月19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人,农民,现住库尔勒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支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广场路百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0748695041C负责人何浩,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亚棉诉被告史丙要、李新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亚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20.96元,退付原告高亚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靳志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秦光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