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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757号

范进添与巴林左旗建筑工程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进添,巴林左旗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757号申请执行人范进添,男,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巴林左旗建筑工程总公司,地址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范进添与被执行人巴林左旗建筑工程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00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巴林左旗建筑工程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范进添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农行账号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永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敬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