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2192号
申请人:孙东方,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
被执行人:乌云,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宝音,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在执行孙东方申请执行乌云、宝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2562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给付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
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
审判员 巴彦 乌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恩和图布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