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6980号��请人焦琳,女,汉族,住通州。被执行人泰博思(北京)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焦某与泰博思(北京)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限定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无存款,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邵玉喜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静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