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02民催3号申请人安徽众维化轻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刘渠本,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安徽众维化轻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3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安徽众维化轻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票面金额为五十万元,出票日2016年6月23日,到期日2016年12月23日,付款行为中国银行晋中市分行营业部,出票人为山西德元堂药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现代哈森(商丘)药业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书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众维化轻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靳三波
人民陪审员 姚润萍
人民陪审员 白志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