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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751号

751李景华申请张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景华,张旭

裁判文书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751号申请执行人李景华,女,汉族,住所地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张旭,地址现住赤峰市巴林左旗。委托代理人张新宇,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父子关系李景华与张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15)巴民初字第0312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旭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景华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旭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存款、车辆、房屋及股权等。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旭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景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旭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景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 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魁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