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801号申请执行人邢吉军,男,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李金柱,男,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邢吉军与被执行人李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04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金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邢吉军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补助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永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