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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执7608号

王红军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红军,北京易美易家家具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7608号申请人王红军,男,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被执行人北京易美易家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王红军与北京易美易家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限定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无存款,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邵玉喜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静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