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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8执字第162号

张维宇与陈金萍健康权纠纷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维宇,陈金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8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张维宇,女,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南城明珠A-1栋2单元501室。被执行人陈金萍,女,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南城明珠小区A-1栋2单元401室。本院在执行(2016)黑0108执字第162号张维宇与陈金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2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陈金萍在本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将全部执行款主动汇到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账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亦主动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国庆

审 判 员  孙晓东

代理

审判员  卢 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舒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