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执字第1619号申请执行人曾志伟,男,197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宁都县。被执行人张亿华,男,1983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宁都县。本院在执行曾志伟与张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邹建华
审判员 潘小平
审判员 陈春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肖著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