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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执222号

任洪升与孙奉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洪升,孙奉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222号

申请执行人:任洪升。

被执行人:孙奉广。本院在执行任洪升申请执行孙奉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任洪升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传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