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222号
申请执行人:任洪升。
被执行人:孙奉广。本院在执行任洪升申请执行孙奉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任洪升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传民 来源:百度“”
任洪升与孙奉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222号
申请执行人:任洪升。
被执行人:孙奉广。本院在执行任洪升申请执行孙奉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任洪升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传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