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81执27号
申请执行人:段毅,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10日,住邓州市。
被执行人:张雪萍,女,汉族,生于1978年7月12日,住邓州市。
被执行人:刘凤连(系张雪萍之母),女,汉族,生于1952年10月23日,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段毅与张雪萍、刘凤连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雪萍、刘凤连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段毅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邓法民初字第18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剑
审判员 张少庭
审判员 朱义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丰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