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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执27号

段毅与刘凤莲等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段毅,张雪萍,刘凤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81执27号

申请执行人:段毅,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10日,住邓州市。

被执行人:张雪萍,女,汉族,生于1978年7月12日,住邓州市。

被执行人:刘凤连(系张雪萍之母),女,汉族,生于1952年10月23日,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段毅与张雪萍、刘凤连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雪萍、刘凤连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段毅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邓法民初字第18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剑

审判员 张少庭

审判员 朱义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丰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