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654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嘉远拜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址上海市宝山区园光路XXX号。被执行人上海锐艾姆斯电子有限公司,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冬路XXX号XXX幢XXX室。
原告上海嘉远拜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锐艾姆斯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嘉远拜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锐艾姆斯电子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187,870元及相关利息。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部分钱款,另本院向多家房产、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股票、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结。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 珮
审判员 王丽辉
审判员 沈向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王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