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672号原告王某。被告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
二O一六年五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越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鲁雁 来源:百度“”
王某与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672号原告王某。被告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
二O一六年五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越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鲁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