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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6民初672号

王某与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672号原告王某。被告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

二O一六年五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越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鲁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