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江执字第627-4号申请执行人兰奇林,男,1966年6月30日生,住柳江县。被执行人吴进军,男,1959年12月19日生,住广西柳江县。被执行人李小平,女,1957年10月11日生,住广西柳江县。兰奇林申请执行吴进军、李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兰奇林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吴进军在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拉堡支行的存款20000元(已支付),并继续冻结其账户。此外,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吴进军、李小平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兰奇林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 毅
审判员 咸治涛
审判员 韦彰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覃晓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