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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字第1968号

郭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姜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字第1968号

原告:郭某,女,1977年5月2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姜某某,男,1978年1月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陈祥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光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