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字第1968号
原告:郭某,女,1977年5月2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姜某某,男,1978年1月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陈祥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光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