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再30号
抗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原审
原告:陈小元。
委托代理人:吴夏,重庆索通(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刘正梅。
原审
被告:余时开。
委托代理人:刘正梅。
原审
被告:重庆渝江针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正梅,经理。陈小元与刘正梅、余时开、重庆渝江针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6日作出(2009)巴民初字第56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现依照职权向本院提起抗诉,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6)渝05民抗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陈小元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刘正梅、余时开、重庆渝江针织有限公司均同意对方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陈小元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09)巴民初字第569号民事调解书。
二、准许陈小元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陈小元负担。
审 判 长 代贞奎
审 判 员 蒲宏斌
代理
审判员 吴宝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杭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