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瑞法执字第00395号申请执行人宋加权,男,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证件号码360422196XXXX4857。被执行人陈琴娣,女,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证件号码4221301976XXXX4743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加权与被执行人陈琴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瑞民初字第693号民事调解书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款40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40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瑞民初字第693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执行的款项,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龚 晨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柯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