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执字第1622号申请执行人黄飞祥,男,1983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宁都县。被执行人张三保,男,1969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宁都县。本院在执行黄飞祥与张三保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邹建华
审判员 潘小平
审判员 陈春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肖著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