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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执字第1622号

黄飞祥、张三保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飞祥,张三保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执字第1622号申请执行人黄飞祥,男,1983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宁都县。被执行人张三保,男,1969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宁都县。本院在执行黄飞祥与张三保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邹建华

审判员  潘小平

审判员  陈春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肖著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