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3执607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6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北京日晟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黑山寨村(原黑山寨办事处)院内17号,组织机构代码58580XXXX。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北京日晟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42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故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429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琳
审判员 单立勋
审判员 王小丽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宏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