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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1659号

大连天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邢顺甲劳务派遣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连天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邢顺甲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659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天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99号13层2号。被执行人邢顺甲,男,1989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普兰店市城子坦镇金山村邢屯15号。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执行长  庞绍辉执行员  钟延鑫执行员  丁孝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大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