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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执465号

16执465王艳香与梁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艳香,梁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八条,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6)鲁1402执465号

申请执行人:王艳香,女,1955年2月16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家园*号楼*单元***号。

被执行人:梁宁,男,19680年7月5日出生,住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城西区**号。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德成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第257条第(6)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3部分第8条(2)项、9条(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德成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上述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中红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