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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4168号

祁峰与深圳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祁峰,深圳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4168号

原告:祁峰。

被告:深圳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四道18号创维半导体设计大厦西座14层。

法定代表人:王滔。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峰与被告深圳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峰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祁峰负担。

审判员  路东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