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3303号原告万某,女,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田某,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于2016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谢建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孔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