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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3303号

万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3303号原告万某,女,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田某,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于2016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谢建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孔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