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7民初115号原告李桂娥,女,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平利县人,住平利县广佛镇广佛村*组,身份证号码6124271962********。。委托代理人李贵阳,男,生于1967年3月24日,汉族,陕西省平利县人,住平利县城关镇东关外,系李桂娥之弟。特别代理。被告平利县广佛镇广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平利县广佛镇广佛村。法定代表人彭泽兵,男,该村委会主任。第三人秦本胜,男,汉族,陕西省平利县人,住平利县广佛镇广佛村*组。。平利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李桂娥诉平利县广佛镇广佛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秦本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安中民立字第000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由镇坪县人民法院管辖。镇坪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平利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艳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