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259号
申请执行人:赵良勇
被执行人:尚雪宁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案件,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5)德中民终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没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30000元及利息,已经执行到位0元,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随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树龙执行员 康健生执行员 魏 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志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