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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执259号

申请人赵良勇与被执行人尚雪宁离婚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良勇,尚雪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259号

申请执行人:赵良勇

被执行人:尚雪宁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案件,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5)德中民终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没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30000元及利息,已经执行到位0元,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随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树龙执行员  康健生执行员  魏 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志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