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4民初419号之一原告洛阳众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法定代表人李学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震,赵娇,河南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巩留县星球农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定代表人闵翠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众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巩留县星球农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众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洛阳众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98元、减半收取1949元,由原告洛阳众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魏奇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李甜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