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840号申请执行人李东生,男,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巴达日夫,男,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李东生与被执行人巴达日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057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巴达日夫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东生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巴达日夫账号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永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