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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840号

李东生与巴达日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东生,巴达日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840号申请执行人李东生,男,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巴达日夫,男,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李东生与被执行人巴达日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057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巴达日夫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东生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巴达日夫账号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永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