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113号
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靠山信用社(现更名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靠山支行)代表人:XX,行长。
被执行人:王兴国,男,1968年06月0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靠山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兴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2015)农民督字第3576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靠山信用社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兴国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无准确下落,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靠山信用社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农民督字第3576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初春光
审 判 员 陈友民
代理
审判员 何 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