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9民催31号申请人张辉。委托代理人胡旻,江苏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张辉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15日发出公告(该公告于2016年1月30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编号为31400051/28280996,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吴江市起点装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吴江市永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吴江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出票日期为2015年10月3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4月30日,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张辉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张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严海明
审判员 张松海
审判员 龚 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潘 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