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8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中远哈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烟台路23号。法定代表人李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征仪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正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黑0108执字第7号哈尔滨中远哈飞物流有限公司与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52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345万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经本院强制执行,于2016年3月7日查封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远哈飞物流有限公司25%的股权,于2016年5月1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平房区烟台路1号的厂房,并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工商档案等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恢复执行。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5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 判 长 陈国庆
审 判 员 孙晓东
代理
审判员 卢 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舒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