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3执445号申请执行人唐秀云。被执行人罗红青。第三人高小红。本院在执行唐秀云与罗红青、方士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2014)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28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经查,罗红青与高小红系夫妻关系,本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发生在罗红青与高小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高小红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追加高小红为本案被执行人。高小红在本裁定送达之日即向唐秀云清偿罗红青应履行的债务6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费用。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红青、高小红的存款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金龙
审判员 陈明胜
审判员 郭群青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庆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