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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执555号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西冉、刘永忠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5-21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西冉,刘永忠,梁忠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55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永昌路69号,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西冉。被执行人刘永忠。被执行人梁忠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西冉、刘永忠、梁忠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案需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成武县人民法院(2015)成商初字第16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爱芹

审判员  李连领

审判员  刘仰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冬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