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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执7952号

曹丽华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丽华,谷红霞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7952号申请执行人曹丽华,女,195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谷红霞,女,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执行曹丽华与谷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及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2民初字第317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红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贾来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