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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01522号

长沙敏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南麓南脱硫脱硝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沙敏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湖南麓南脱硫脱硝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01522号申请执行人长沙敏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三段399号翡翠云天家园2栋202。法定代表人曾敏,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麓南脱硫脱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区文轩路578号。法定代表人杨健,董事长。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04民初9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麓南脱硫脱硝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按该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麓南脱硫脱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91003.7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麓南脱硫脱硝科技有限公司应得收入4191003.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湖南麓南脱硫脱硝科技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文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阮倩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