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434号申请执行人陈欢欢,男,1989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段桂花,女,1977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潘凌云,女,1983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巨民初字第20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日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巨民初字第206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冰心
审判员 何书星
审判员 李兴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广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