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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执434号

陈欢欢与段桂花、潘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欢欢,段桂花,潘凌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434号申请执行人陈欢欢,男,1989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段桂花,女,1977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潘凌云,女,1983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巨民初字第20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日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巨民初字第206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冰心

审判员  何书星

审判员  李兴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广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