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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3民初784号

王建军诉大连棒棰岛泡崖再生资源调剂市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王建军,大连棒棰岛泡崖再生资源调剂市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3民初784号原告王建军,男,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被告大连棒棰岛泡崖再生资源调剂市场,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彭吉奎,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贵君,男,大连棒棰岛泡崖再生资源调剂市场公司书记,住大连市中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军诉被告大连棒棰岛泡崖再生资源调剂市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军于2016年5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建军负担。

审 判 长 刘 佳

代理

审判员 陈 霞

人民陪审员 刘晓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启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