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二初字第934号

许晶晶与魏小敏、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晶晶,魏小敏,苏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934号

原告:许晶晶(又名许晶)。

被告:魏小敏。

被告:苏莉。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晶晶与被告魏小敏、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许晶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晶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38元,减半收取2619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许晶晶负担。

审 判 长  张占峰

审 判 员  李立波

人民陪审员  翟向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