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934号
原告:许晶晶(又名许晶)。
被告:魏小敏。
被告:苏莉。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晶晶与被告魏小敏、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许晶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晶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38元,减半收取2619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许晶晶负担。
审 判 长 张占峰
审 判 员 李立波
人民陪审员 翟向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