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8执116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新,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喇沁旗小牛群镇大牛群村9组。被执行人陈宝华,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喇沁旗锦山镇政府小区7号楼。被执行人贾玉苓,女,1981年5月2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周址同上。张建新申请执行陈宝华、贾玉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喀民初字第40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5)喀民初字第40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荣富
审判员 祁建国
审判员 鲍文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姜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