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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6执89号

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常道斌、吴昌秀、李先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道斌,吴昌秀,李先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6执8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法定代表人杜万国,理事长。被执行人常道斌,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吴昌秀,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李先磊,男,住山东省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常道斌、吴昌秀、李先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疏忽使本案与(2014)鄄执字第327号重复立案,现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2016)鲁1726执89号的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商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海涛

审判员  霍学岭

审判员  樊 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汤占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