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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2执26号

申请执行人杨三发与被执行人武建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三发,武建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2执26号申请执行人杨三发,男,1952年10月23日生,汉族,山西省河津市赵家庄乡樊家庄村人。被执行人武建有,男,1964年10月18日生,汉族,山西省河津市人,现住山西省河津市文苑街文苑小区*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杨三发与被执行人武建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16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三发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建有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1236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原国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房世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