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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执454号

葛夫庆与赵修蒙、赵修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葛夫庆,赵修双,赵修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454号申请执行人葛夫庆,男,1972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赵修双,男,1986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赵修蒙,男,1985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巨民初字第27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4日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巨民初字第27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冰心

审判员  何书星

审判员  李兴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广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