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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1442号

张思东与商河县物资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思东,商河县物资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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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442号申请执行人张思东,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商河县物资总公司,住所地:商河县。法定代表人刘广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思东与被执行人商河县物资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两套,已被另案查封。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此案执行标的45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给付。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

审判长  尹志勇

审判员  王兴宝

审判员  高 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书民 百度搜索“”